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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 注意了!不合格的监护人,可能被撤销监护权!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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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管教儿童,如果严重侵害了儿童权益,就不再是家事。家庭,如果假以教养之名严重侵害儿童权益,那么国家将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强势介入,通过撤销侵害人监护权的方式终止父母权利。


今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秦睿从法律层面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深入解读监护权撤销制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一些未成年人遭受着父母的隐蔽侵害,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激起广大网友的愤慨。


有报道称,来自家庭成员的侵害、虐待,已经成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有恶劣情节的,都可能被撤销监护权。



从监护制度说起


或许在大多数人眼中,父母是“天职”,不经谁允许而产生,更不经谁批准而结束。但从法律意义上,父母之于儿童的各项权利,皆是基于其监护权


监护,顾名思义,即监督和保护。监护制度在我国,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担任。


《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监护权限进行了设定,要求监护人:


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


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未成年人从婴儿成长到成年,整个过程充满未知,要让每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


可以说监护人起到未成年人成长中最主要、最关键的监督保护责任,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


因此,对于父母来说,尽职尽责养育孩子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要求其应尽的义务。


法律如此规定,也是基于常识:父母对孩子充满无可替代的爱,孩子也更依赖父母,家庭能够给孩子最利于其成长的环境。


但现实社会中,父母不总是能够自觉“尽职”、“履职”的,当家庭不能给孩子保护,当父母给孩子带来侵害,又由谁来承担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保护保驾护航?


实质上,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撤销监护人资格进行了规定。


但因其设定缺乏操作细节,多年以来几乎从未被用于实践。这使得父母对儿童的侵害行为,即使到达犯罪层面,都难以结束其对儿童的监护权。而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即使想要保护儿童,也因监护权的限制而无法有力地介入。



撤销监护权制度

的唤醒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该《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监护权撤销诉讼申请、受理、裁判思路等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通过强制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及告诫书制度,明确了未成年人面对家庭暴力的保护路径。


同时也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


将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主体、情形等做出规定,对撤销后是否可恢复、如何恢复作出要求;并明确,即使被撤销监护资格,仍需继续负担抚养费。



随着撤销监护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密集地出台,大量司法裁判案例也频频出现。


家长侵害儿童的行为,逐渐被公众舆论所关注,而严重侵害儿童权益将可能失去监护人资格,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所认识,正确的亲权观念、儿童教育理念被逐渐普及。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谁来承担儿童监护职责?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应当是一项完备、细化而又审慎、理性的制度。监护职责意义重大,若亲身父母都可能出现失职,那么对监护权所转移的对象,则应更加慎重安排。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及其他媒体的报道进行整理,收集到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例,共114个(截止到2019年5月)。


我们看到,约有不到五分之一的案例是父母一方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撤销后由另一方作为监护人独自抚养儿童。


而大多数侵害案件则是发生在单亲、离异或父母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的家庭,一旦侵害人被撤销监护资格,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这类案件中,有近一半的孩子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近亲属、个人承担了监护职责,另有一半则是由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承担了监护职责。


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但所有案例共同反映出法院在判决中所遵循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无论指定监护人为个人还是机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以及儿童个人的意愿都是法院所重点考量的。



监护权转移后,由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承担监护职责的儿童安置问题也备受关注。

福建仙游案中,村委会最终以托管的方式,委托了莆田SOS儿童村代为照顾被监护儿童。


江苏徐州案中,民政部门采取家庭寄养、补贴等方式将被监护儿童安置进入家庭寄养,法院选派法官定期探望。


其余多个民政部门监护案件中,也大都选择将儿童安置在家庭寄养。


在许多案件中,社会公益组织的身影也频频出现,从被侵害儿童的发现,到撤销监护资格案件的申请,再到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儿童的安置,都有各类社会组织在发挥重要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更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更全面的司法保障、更立体的社会参与机制都在实践中逐步发挥作用,为儿童提供更有利于其权益最大化的保护。


结语


撤销监护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失去家庭保护屏障后,陷入困境的非常措施,也是国家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失效后及时干预、有力介入的特别措施。


我们希望,通过这项制度,让更多父母和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监护观念,也祝愿那一部分已经转移监护权、被重新安置的儿童,在国家的呵护下能够重获快乐的成长环境。


供稿: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ID:TuanLaw)原创,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秦睿提供专业支持,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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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李天国

编辑 | 邹景鹏(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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